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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事局 |
|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天津市公安局 |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津人[200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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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
| 一、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发挥人才流动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使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智力能够更多、更方便地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 |
| 二、凡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 |
| 三、各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
| (一) 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 |
| (二) 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 |
| (三)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
| (四)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
| 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的人才,其档案可以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由现单位或经人事局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 |
| 四、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各类人才,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
| (一) 在津工作期间,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政策待遇。其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规定的高层次人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
| (二)来津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本市有关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政策。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留学创业园投资创业的,享受创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 |
| (三)提供的科研成果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津转化或投产使用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转让费或从产生的经济效益中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可以参加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评选 |
| (四)在津工作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的投保和接转事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尚未实行统筹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在合同或协议中作出约定。 |
|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来津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为其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并免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
| (六)取得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的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随其来津的子女在入托、入中小学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政策。其中,高层次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可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津地税办[2001]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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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国内外人才,按照贡献与收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可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
| (一) 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
| (二) 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
| (三) 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
| (四) 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
| (五) 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高套、高定工资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等。 |